浅谈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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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该问题也有规定,具体而言就是将相关的权利主体因为受到侵权人而造成了损害,而实施侵权的人在此过程中获得了不当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无法确定具体的数额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针对该项权利的类型、情节等内容来加以权衡,最终可以根据法定数额判定在一百万元之内的赔偿。 这些内容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的民事法律领域中,依然是将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作为标准。这样的方式并不科学,就现实中发生的案例,其中就存在着赔偿数额难以得到准确的界定,此时便会因为法院采取折中的方法来加以权衡,存在着较大的弊端,最终都难以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 知识产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观点 第一,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案件不断增加,就现实中虽然存在着给予较高赔偿的实际案例,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通行标准来看,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从这个角度来说,相关的学者就主张,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引入到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必要性,进而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足够的保障。 第二,虽然我国在商标法、着作权法中对于损害的赔偿存在着惩罚性的特点,但是就总体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还是基于法定赔偿的要求来进行,就意味着最轻微的惩罚性赔偿在补偿性赔偿之上即可,所以在实践中并不具有明显的惩罚性效果。另外,这里的金额如何确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合理性和科学性也有待于进一步商讨。 第三,从国外的相关研究者的观点来看,除了刑法之外,依然需要考虑惩罚性因素,也就是民事法律中也可以引入惩罚性内容。事实也证明在我国的行政与刑事法律难以发挥规制作用的时候,通过在私法领域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是有必要的。 (三)知识产权自身的局限性 1.知识产权侵权取证难度大 对有形之物的保护我们很容易以一种明确的方式来对外宣称我们对它的独占享有,而知识产权本身的致命软肋,不仅无形又极易传播决定了合法占有人对其合法权利的保护不如有形之物来的直接。正是因为知识产权这样的弱点,使得不法占有人对其的侵权所花费的金钱与精力少之又少,而相反所获利益又极大。加之第三代科技革命带来了网络时代的信息化发展,知识产权作为无形之物,往往侵权行为发生了很久,甚至已经占据的大部分市场,权利人才开始发现权益被侵犯。在现实中也会因此导致难以取证,为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带来困境。传统的补偿性赔偿难以克服这一知识产权本身就有的局限,因此创造者缺乏安全感,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 2.权利人损失额难以确定 权利人的具体损失额既然复杂多变,法院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一五一十的都计算清楚,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