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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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私法领域的赔偿制度。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侵权手段恶劣侵权后果严重这些都是适用此制度的实质要件,而适用此制度的形式要件则同样紧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必须由知识产权受害人主动提出适用。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更加体现出惩罚性赔偿的民事性质,与行政、刑事都有不同。 (二)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数额 就惩罚性赔偿中的具体赔偿的数额来看,也需要通过合理科学的方式来加以确定,进而发挥该项制度的作用维护和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中的合法利益。其中的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可以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其次,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确定金额的具体过程中,依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具体案件中的标的物价值更加科学与合理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也相当关键。 笔者认为需要考量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侵权人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得到了的基本收益。从该项金额来确定合理的倍数,从而确定其基本的数额。二是需要针对具体的侵权人自身的经济情况,也就是在对于侵权人经济条件考量之下来进行相关性的确定。就经济条件比较差的侵权人或者企业而言,对于其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较小,以便为其发展和进步提供一定的机会。对于那些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状况较好的侵权者而言,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当大于前者,这样才能够达到惩戒的效果,对于受到损害的当事主体而言也是激励的一种方式。三是需要考虑具体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是否给受害人带来名誉或者商誉上的危害,进而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足够的保护,体现惩罚性的基本特点。最后在确立惩罚性的赔偿金额的时候,还需要对于具体的侵害对象加以界分,将不同领域中的侵权行为加以划分开来,进而针对着作权、商标等不同的客体,提供不同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实现对于相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和缺陷进行详细的探讨研究,总结了其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无论如何,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最终会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的发展提供动力,为现实中知识产权的活力增添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杜甲华,崔畅. 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适用[J].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5):117-125. [2]季连帅. 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J]. 学习与探索,2016,(05):82-85.